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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日本历史罪责观比较”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5-02-06 14:11 来源:未知 作者:袁帆 阅读:
“德国与日本历史罪责观比较”研讨会综述
    
11月27日下午,上海世界史学会、上海市欧洲学会、上海市联合国研究会、上海市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德国与日本历史罪责观比较”研讨会在上海社科院举行。本次会议由本中心主任、上海市世界史学会会长潘光和本中心副主任、上海市世界史学会副会长余建华主持。参加会议的各位学者围绕日本历史罪责观、德国历史罪责观、德日历史罪责观比较、国际法视角下的德日历史罪责观、大屠杀与历史罪责观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王少普教授以“日本的历史罪责观”为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剖析。第一,日本罪责观的社会环境与结构。王教授认为,虽然日本文化受到了中国的深刻影响,但是深入研究后会发现日本近代社会结构更接近于欧洲中世纪,整个社会划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且四个阶层是不能互相流动的。因而,长期以来日本就形成了以天皇为顶点的非常明确的等级制度。在这样的等级社会里对人的要求就是“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天皇在其中起维系作用,成为整个等级社会里的精神支柱。明治维新后,日本社会大步发展,优越感不断膨胀,希望将这种等级分明的社会模式推广到整个世界,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有序的等级分明的世界,并由像它一样的优秀民族来统领落后民族。因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民众为什么会被军国主义煽动起来,与他们长期习惯这种社会模式,崇拜天皇的心理以及希望将自身国家发展模式推广到世界的意愿密不可分,这三者也深深影响了日本的罪责观。第二,日本的耻感文化。著名学者本尼迪克特指出,日本有一种“耻感文化”,美国则是“罪感文化”。在等级制下的日本,人们对行为的价值判断不是根据自我内心的道德观念而是根据社会认同,“耻感”的产生来自于外部压力。另外,日本将国家与神道教结合,产生了国家神道教,靖国神社是国家神道教的最高祭祀机构。当日本将其社会制度渲染得十分合理的时候,中日战争、日俄战争的胜利煽动起了社会的狂热性。第三,美国对日本的战后处理。美国没有对日本实行直接占领而是间接占领,他们担心废除天皇,直接占领会使得美国多付出一百万人的伤亡。虽然美国也对天皇制度进行了改造,但天皇的保留使得日本的法统体系没有被斩断,日本的“耻感文化”被延续下来,在一定条件下就会发挥作用。第四,日本的历史罪责观的现实影响。在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下,日本感受到了美国对自身的支持,因而在亚太地区越发强势,表现在安培否定历史等,日本历史罪责观的现实影响十分明显。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主任孟钟捷教授针对德国历史罪责观进行了梳理。他指出,德国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不是一帆风顺的,至今依旧存在纠结。他以五个时期的划分来阐述了德国历史罪责观的变化。一、盟国占领时期是“默认时期”。当时大多数知识分子将这场战争定义为“希特勒战争”,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转移,即是希特勒的战争,而不是德国人的战争。二、1949年至50年代末是“回避时期”。此时的民主德国认为自身是反纳粹后代建立的国家,因而没有罪责。联邦德国虽对以色列和犹太人道歉,但在国内采取了回避政策,认为非纳粹化造成了很多不幸,不应该再划分政治上的清白与不清白,重要的是让这些人回归社会。因而,对纳粹的各种审判逐渐停下,中学教科书不谈德国战争中的恶行。总的来说,当时德国不否认罪责但是尽可能避而不谈罪责。三、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是“觉醒时期”。一系列事件使得社会担忧,最重要的是艾希曼审判和法兰克福审判加之60年代末出现了学生运动等等,都给德国社会产生了冲击。到了80年代初,“罪责”、“道歉”等流行词汇使用率上升,但对此不能高估。针对勃兰特下跪这一事件进行的调查显示,80%的德国人认为勃兰特没有资格代表德国人下跪。四、80年代是“争论时期”。在这段时期爆发了“历史学家之争”,结果是当时的总统平息了这场争论,使得社会形成了一种共同的政治认识,但不是一种历史共识。五,90年代持续至今是“讨论时期”。主要围绕两个问题:第一是德国需不需要通过不断认罪来获得人们认可?第二是如何看待民主德国?总之,德国认罪态度的演变是一个漫长过程。最后,孟教授指出另一种误解,通常我们认为德国承认纳粹大屠杀的罪责使得德国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对南京大屠杀的立场,而实际上,德国人认为自己已经干了最坏的事情,其他都不能与之相比,在德国1949年以来的所有历史教科书中,只有两本提到南京大屠杀,更多的提到的是美对日的原子弹轰炸。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周洪钧则以两个具体事例来比较德、日罪责观的差异。首先,周教授认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受害国对德、日两国战争罪行惩治和容忍程度对两国罪责观差异有相当大的影响。周教授详谈了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的区别。第一,审判对象上存在差别。纽伦堡审判期间,除希特勒等自杀的纳粹分子外,其他纳粹高管都被纳入到被告席,而东京审判中并没有将裕仁天皇纳入被告,这为日后日本天皇神道等得以延续提供了基础,同时也影响了德、日历史罪责观的不同。第二,判决结果上存在差别。纽伦堡审判不仅审判了个人罪犯,同时宣布纳粹党总部、党卫军、保安勤务处、秘密警察这四个为战争犯罪团体;东京审判没有将日本某机构、组织定罪,因此日本军国主义的社会组织结构没有受到很大影响。第三,执行方式上存在差别。东京审判的死刑率占被审判对象的四分之一,其他人中16人被判无期,剩下最少都是二十年。纽伦堡审判中绞刑12人,占被审判人员的二分之一,三人无期,其他人十年到二十年不等。表面上,两场审判判刑都相当严厉,但是在日本,未被判除死刑的战犯在1958年开始被占领日本的美军陆续释放。而纽伦堡审判则严格执行,其中法西斯三号头目赫斯一直被关押到1987年,去世时93岁。另外,国民党政府宣布侵华日军的主要战犯冈村宁次无罪。新中国成立后组织了四次审判,判刑后的战犯们在1957—1964年间也陆陆续续被释放。这种执行方式上为当下日本军国主义态势的再现埋下了伏笔。另外,周教授还指出:在劳工、慰安妇等问题上,战后国际社会没有对日订立赔偿条约,使日本有空子可钻。
上海犹太研究中心副主任汪舒明教授围绕全球记忆文化和犹太人作为主要受害者怎样对历史进行清算两个问题做了分析。首先,汪教授认为德国处理历史罪责的方式在当下被当成了一个理想化的范式。20世纪末期以来出现了一种“道歉潮”,尤其在西方社会。这种全球记忆文化有如下几个特点:1、超时效性;2、以当下价值观反复审查过往历史事件;3、有强烈的伦理规范导向;4、会导致道义和政治制度的重新分配,产生重要的政治影响。所以德国的反思方式的范例,给中、韩思考日本的罪责观带来了参照,更多的受害者们产生了一种希望或者说是幻想,期望施害者像德国一样进行道歉等,但是这个范例并不存在普世性,它存在特性。其次,汪教授将犹太人对大屠杀问题的清算分成两个行为体,一是以色列政府,二是美国犹太社团。以色列政府动用国家机器来清算纳粹历史罪责,美国犹太组织则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借用美国舆论机器使大屠杀题材始终处于高度曝光。另外,一旦有人在大屠杀事件上进行挑衅和否定大屠杀时,会遭到强烈的抵制。但要指出的是,犹太人的清算方式也带有自身的特殊性,中国是否可以借鉴还有待商榷。
潘光教授围绕政策、法律、教育、文化根源四个方面进行了概括性小结。他指出,在战争赔偿问题上,德国有明确的政策和规定,而日本是极力回避;在德国否定大屠杀是违法行为,而在日本否定历史是“言论自由”;教育方面,德国的教科书详细阐述纳粹大屠杀,原来的集中营均改为纪念馆;而在日本,教科书和纪念馆只提受日本人的受害,而不提南京大屠杀等加害别国人民的事;文化根源上,盟军彻底摧毁纳粹制度,而在日本却没有将军国主义根源铲除,这是导致两国在历史罪责观上存在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
在下半场的提问和自由讨论环节中,现场气氛十分热烈,在场的学者及媒体等都积极评论和提问。同济大学李乐曾教授对德、日历史罪责观问题进行了四点补充。李教授认为,首先,联邦德国在战争罪行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因为联邦德国认为其自身是纳粹德国崩溃之后德国唯一的合法继承者,他必将承担纳粹德国的所有罪责。其次,他指出在德国出现的“历史学家之争”中,带有历史相对化倾向,这是不可取的。再次,李教授认为德国教科书中少提南京大屠杀这一现象带有欧洲中心论特点。最后,他认为德国做出的大屠杀罪责的记忆转移,应该更好地被理解为是一种共同记忆,欧洲的共同记忆恰恰是亚洲缺少的。余建华教授指出,德、日历史罪责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够生搬硬套的将一种模式套用到另一种模式中,作为学者需要相互沟通,尊重真相。上海外国语大学戴启秀教授、上海欧洲学会秘书长曹子衡教授也做了精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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