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犹太·以色列研究论丛》第一辑

 

中犹传统家庭观念之比较研究

Chinese and Jewish Family Tradition Compared

 

周国建 Zhou Guojian

内容提要中犹传统家庭有许多相通之处,但也有不少差异。两民族传统家庭都由几代人组成,具有高度的亲密关系和凝聚力。此外,重视家庭教育和家庭伦理也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显著特点。但中犹家庭的差异也比较明显,最为突出的是两种家庭在等级和对待两性观念上的差异。中国家庭的等级观念较强,对女子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如犹太人。中犹家庭的差异植根于两民族所处地理位置和生存环境的差别,以及两民族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和价值观,其形成源远流长。

Abstract: There exist many common features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Jewish families. Both can be considered inclusive families where three or four generations live together intimately and cohesively. Both institutions attach great attention to domestic education and ethics, especially when compared with other ethnic groups. Yet, certain differences are also observabable. Chinese families pay more respect for consanguinity than Jewish ones, and a principle of hierarchy is pursued with more rigidity in Chinese middle-class families than in Jewish families, while there seems greater respect for women in Jewish families. Such differences are believed to have resulted from different historical experiences.

 

 

随着改革推进和受现代文明的冲击,中国的家庭形态和家庭观念正在更新。传统的犹太家庭有很多可借鉴之处,它有许多既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中国的内容。如果把中犹家庭进行一番比较,取长补短,对于中国现代家庭更好地适应时代变化之需要无疑是有帮助的。

中犹传统家庭都属扩大式家庭。其特点是:家庭由几代人组成,家庭成员拥有统一的财产,共同的祖先崇拜;父子关系是整个家庭延续和分化的轴心;长辈受人尊重,家庭成员通力合作,具有高度的亲密关系。当然,这只是中犹传统家庭最根本的共同点。如具体研究两种家庭的内涵,它们还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教育,这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重要共同点。对任何民族来说,家庭教育固然有其显著的意义,但对中犹民族而言,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犹太人看来,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责无旁贷,尤其是父亲,他对孩子的教育是犹太文化与种族延续的重要保证。《圣经·箴言》指出:“父亲要给子女的教训,就是智慧之言”。[1]这种重教观念,几千年来一直为犹太家庭所奉行。中国重家教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孔子就是一位突出代表,有关他的一些家教名言,至今仍有很大影响。传统的中国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意识十分强烈,因而,即使是穷苦人家,也尽其所能为子女创造读书的条件。

此外,中犹传统家教中也有许多共同内涵。首先,两民族都很重视德育。犹太人历来把德育放在家庭教育的重要位置。《旧约·弥迦书》指出:“世人哪,耶和华正指示你们为善,他向你要的是什么呢,只要秉公行义,好怜悯,存谦卑之心,与你的神同行”。这种以善为本的观念,成为犹太人日常生活中的伦理规范。犹太儿童从小就接受这种德育教育,起先接受来自父母亲的训诲,稍大后则学习宗教经典和祖先的训诫。中国家庭重视德育的传统也由来已久。孔丘可谓中国古时推行德育的一个典型代表。他提出的德育内容,可以用“仁德”两字来概括。他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的家庭德育。其次,两民族都很重视知识教育。犹太人有一句名言“知识是最可靠的财富”。在犹太家庭中,为了使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父母可以不惜倾家荡产。因此,不论古今,犹太家庭成员中的识字率都一直很高。在中国知识一向被当作万能的法宝。古人云“人有知学,则有力量”,“书乃随身之宝”,“家有万金,不如藏书万卷”,这些都反映了中国人对知识的重视程度。

重视家庭伦理,这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共同特点。犹太人自古就重视家庭伦理,历来有孝敬父母的传统。孝敬父母作为一项教义在圣经和《塔木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摩西十诫》第五条规定:“当孝敬父母,使你在世的日子,能在耶和华—— 你的上帝所赐给的地上,活得长久。”[2]《塔木德》称:“孝敬父母的律法举足轻重,因为神圣的上帝认为这比敬奉他自己还要重要”。这种道德规范千百年来一直沿袭。在中国,重视家庭伦理的观念早在奴隶社会后期就已萌生。秦汉时期出现的《孝经》使这种道德规范更加系统化。《孝经》开宗明义讲:“孝为百行之首”,把孝看成是一切德行之根本。“三纲五常”中的“三纲” 表现在家庭关系上,就是强调“孝”和“顺”。古代这种家庭伦理观念,至今在中国仍有很大影响。解放后,中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是对古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此外,注重长子作用,也是中犹家庭伦理中一个重要的相似之处。在中犹家庭观念中,长子的作用十分重要。中国有“长兄如父”之说法。父与兄常被人们并称为尊长——“父兄”。在儒家经典中,“孝”就是爱父母,“悌”就是爱兄长。“孝悌”信条作为维系中华家族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名分”。在犹太人看来,长子也具有一定的特权。长子的权力在《圣经》中就被加以肯定。希伯来法典规定:“死者的儿子们对死者的财产都有继承权,但长子有优先权,他可分得财产的一半,或是其弟的两倍。”[3]不仅如此,长子还拥有承袭父亲权威的优先权。如果某家族的父亲死了,继任的家长应当是他的长子。犹太人认为,长子代表着父亲的威望和荣誉。

凝聚力强,这是中犹传统家庭的一个重要相同点。如前所述,两种家庭都属扩大式家庭,拥有共同的血缘关系、统一的祖先崇拜、公共的家产和家谱等。这些因素不但从生物学本能上联系着每一个家庭成员,而且还从心理、精神以及物质上加强了所有成员之间的联系,强化了他们对家庭的依赖性,从而使家庭具有很强的凝聚力。

中犹人民都对家庭怀有深厚的感情,把它视为自己的依托和归属。传统的中国人和犹太人无论走到哪里,都不会忘记故土,思念家乡是在外游子强烈的心理需求和内在的冲动之一。“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反映了中国人思乡怀亲的普遍心理。类似的诗句,在犹太人的文学作品中也比比皆是。中犹人民的归根意识尤为强烈。犹太人普遍认为,人死后,不能尸存异乡,魂离宗祖。大多数中国人都是“少小离家老大回”,终得“解甲归田”,或者是“落叶归根”。此外,中国人和犹太人还有共同的祭祖传统。每当祭日来临,双方都以隆重的纪念方式表示对已故亲人的怀念。

中犹家庭的每个成员都能尽力维持家庭和睦,家庭具有极大的内聚力。对双方来说,家庭作为一个以血缘关系结成的独特单位,是他们籍以享受天伦之乐的小天地,因而家庭的每个成员都十分珍惜这种美好氛围,都能尽力来维持这种家庭的和睦。无论是在中国人还是犹太人中间,三世同堂和四世同堂的情况都十分普遍。相比之下,西方文化中家庭观念就比较淡薄。

 

 

中犹传统家庭的共同点确实很多,但存在的差异也不少。认识这种差异比认识相同点甚至更为重要。

首先,中国家庭特别重血缘,而犹太家庭相对要弱些。

这种区别首先反映在语言方面。在汉语中,有关血缘的词汇非常丰富。如表示共同祖先的“血亲”、“血脉”、“血统”等;表示亲族集团的“宗族”、“家族”等。中国人在区分亲族集团成员的称谓上更是发达。如中国父系血亲就可包括九代直系、五代旁系,亲眷总数多达二十一种。而希伯来语中有关血缘的词汇就比较少,通常一词多义。中国人称呼父系与母系也有着十分明显的差别。如汉语中称父亲的兄弟为叔伯,称母亲的兄弟为舅舅。而犹太人的称呼中却没有这方面的区别,对二者采用同一个词。

上述差异在实际生活中同样也很明显。

中国人比犹太人更关心的往往是与自己血缘关系最密切的人和事。对于中国人来说,有血缘关系者最为重要、也最为可靠,因而给以深厚的感情和诚挚的关怀,至于外人则与他们关系不大。中国人决不会将祖先遗留下的财产交给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外姓人来分享。而犹太人所关心的面则要广泛得多。除了直系亲属外,通常还包括那些长期生活在一起但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如女婿,有时也可得到与儿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

在人际交往中,中国人通常比犹太人更注重对方的家世,中国人往往喜欢打听对方的家庭背景,总是习惯把对方的品行好坏与其父母和家庭情况联系起来进行评价,甚至在政治生活中也是如此。各朝选拔官吏,都把家族是否清白看得非常重要。这种重家世的思想基础就是血统观念。相反,犹太人在人际交往中,比较注重个人的品行,家世对个人并非构成绝对影响。

姓名本是一种记号,原本是为分清彼此而用的。但由于中犹民族在血缘观念上存在差异,在命名的具体做法上有很大差别。传统的中国命名带有明显的血缘标记。中国人名中有所谓“族名”,它既是宗族结构秩序的形象体现,也是亲族集团内部的认同标志。族名往往将辈份与名的形式联系起来,做出相应的规定,以此来体现血亲关系。犹太人在给孩子取名时血缘意识却没这么重。取名通常与父母亲当时的处境,或与婴儿出生时的状况有关。

其次,中国家庭中等级观念较强,犹太家庭中的这种观念相对要弱些。

两种家庭中,中国家长的特权比犹太家长的要大得多。在中国,家长与家属是两个不同的等级,二者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权益、义务截然不同。“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家长权力是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在犹太家庭中,虽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家长的这种权力却没有那么绝对,家属成员也有表达意见的自由。

与此相联系,中国家庭的子女对家长的权威必须绝对服从,而犹太子女在这一点上相对要自由些。在中国,家长要求子女无条件地服从自己的意志和命令,子女对父母要“色不忘乎目,声不绝乎耳,心志嗜欲不乎心”,[4] 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不能背逆父母的旨意,都要顺着家长的心愿。如果违背了家长的意志,就属不孝。这在婚姻问题上反映尤为突出。中国婚姻的一般原则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谓“父母之命”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而当事人则对自己的婚姻没有直接表示意见的权利。中国甚至还有“指腹为婚”的习俗,即当两个胎儿还在母体中时,他们的婚姻就被父母决定了。当子女有了意中人,与“父母之命”发生对立时,其结局大多为子女私情服从“父母之命”。与此相反,犹太子女在家长面前,除了服从外,也有表露自己意见的机会。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虽多由父母做主,但有时也可以有自己的选择。犹太人也有预订婚约的习俗,但子女成年后,对此有自主权。假如不愿意,即可废除该婚约。“未经两者同意之婚姻即无法律效力”[5]是犹太人普遍遵守的原则。

在传统中国,家长对于不孝子女是用严厉的家法加以惩罚,对于公开的叛逆者,甚至可以处死。《晋律》规定:“违反教令,敬恭有方,父母欲杀,皆许之”。在犹太家庭中,家长决不能随意以专横的方式行使统治权,他的权力必须受到风俗习惯及传统礼仪的约束,尤其受到宗教和法律的约束。“这是上帝说的”这句话,有很大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两种家庭家长权力上的差异,同样还反映在这种权力持续的时间上。中国家长的权力,可以说是来自他是“父亲”这一生物学意义上的事实。因此,只要他还活着,就一直拥有这种权力。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他的权力实际上已由儿子代替,但在许多关键事情的处理上,他仍然拥有决定性的发言权,这种权威一直要持续到死。因此说,中国的家长权是“终身制”的。犹太家长的权力往往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减少。当最后把权力全部移交给儿子后,便开始安度晚年,不再插手家事。有时犹太家长也会在去世之前,将家产全部分给子女。这在传统的中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家庭总是在家长死后,才将财产分给下辈。

两种家庭在等级制上的差异,还反映在婚姻离异标准上的不同。

在传统中国,男子可以随意休妻,女子却不允许提出离婚。即使妻子受到百般虐待,只要丈夫不提出离婚,妻子就得维持这种痛苦的婚姻。相比之下,犹太男女双方则较为平等。犹太律法对丈夫休妻的权力做出了种种限制。如发现丈夫虚构了妻子不贞的事实,便不能休妻;如果妻子婚后染上某种重病,出现智力障碍或残疾,丈夫也不能与其离婚,等等。对犹太人来说,离婚并非丈夫的特权。在一些情况下,如男子订了婚而不与妻子结婚,或阳痿,或没有经济实力,或不愿抚养妻子和家庭等,妻子也能通过正当途径主动与丈夫离异。《塔木德》对此甚至还规定:“法庭应向丈夫施加压力,直到他说‘我愿意与妻子离婚’”。

中犹家庭的第三个区别是:在两性观念上,犹太人强调对女子的重视和保护,中国人在这一点上相差甚远。

首先,犹太女孩比中国女孩更受父母的宠爱和照顾,并享有相当的自由。由于种种原因,犹太父母一般也不愿生女孩,而以生男孩为喜事。但是只要孩子生下来,他们就不分彼此,得到同样的宠爱和抚育。“小孩受到尊重,视为来自天上的访客,是安琪儿的化身”。[6] 父母视为神的代理人,在小孩之间扮演公正的角色。传统的中国父母对女孩所采取的却是另外一种态度。他们偏爱生男孩。 “无子不成家”、“有子万事足”的观念使有子者高人一等,无子者矮人三分。遂有“乃生男子,载寝之床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祸,载弄之瓦”的差别。这种两性观念上的差别在继承家产时反映也很明显,犹太女孩通常比中国女孩得到更多的照顾。《巴比伦犹太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死了,他有儿子和女儿,如果他们遗产很多,那么应由儿子来继承遗产,同时用这笔钱来抚养女儿们, 如果遗产不多,仅能扶养女儿,则儿子出外谋生”。[7] 相反,中国女子在家产继承上,她们无论已嫁未嫁,皆无权参预。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在传统的中国人意识中根深蒂固。此外,犹太女孩比中国女孩还享有更多的自由。她们极少深居闺房,有很多与外界接触的机会。[8] 中国女孩向来是受到严格束缚的,她们从学龄期时就被禁止与男性交往。

犹太妇女比中国妇女更加受人尊重,且在很大程度上享受与男性一样的平等地位。犹太人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必须订一项契约。规定男方必须预储一笔款子,留作丈夫休妻或死亡时支付给妻子所用。没有二百“朱砂”(足够买一栋房子)以上的结婚存款,则与女子结婚即属无效。像这种用契约的形式来规定男方为未婚妻提供将来生活保障的做法,在传统中国显然是没有的。犹太离婚女子和寡妇比较受人尊重。离婚女子不但可以支配自己的陪嫁,也允许根据自己的选择重新嫁人。寡妇如果生活穷困,会得到大众的同情。中国的离婚女子和寡妇却要遭受社会的歧视。她们除了被剥夺陪嫁支配权外,还要承受各种世俗偏见。寡妇的日子更为难过。传统的封建贞操观要求她们守节终身,即使为生活所迫,也不能再嫁。即所谓“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另外,犹太夫妇之间十分强调互相尊敬与爱慕,双方地位比较平等。《圣经》多次提到夫妇之间要恩爱和睦;《创世纪》倡导男女要“成为一体”。[9] 这些都反映了犹太男子对夫人的重视。相比之下,传统中国的夫妻关系却要逊色得多。传统中国的夫妻关系是“夫为妻纲”夫权至上,妻子在各方面都受丈夫的支配。夫妻之间通常只有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恭敬谦让关系,而缺乏深切的情感关系。

 

 

中犹传统家庭观念上的差异植根于两民族在经济、文化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别。这些社会要素在历史上的变迁和发展,给予中犹家庭以深刻的影响。因此,考察两民族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对于理解两民族的家庭观念差异是有所裨益的。

首先,文化起源与发展的环境不同。

古华夏文化的发源地——黄河与长江中下游流域,在整个中国和亚洲的地理形势处于一种近乎封闭的状态。它的西、南、北三面环山,形成一道与外部隔绝的屏障。其东南面为大海所怀抱,实际上又是一个半封闭状态的水环带。古代中国人把海看作出“陆地的中断”,和海的关系不太密切。

这种封闭性的地理环境,导致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封闭状态。传统中国的经济一直是封闭型的小农经济,而开放性的商品经济始终得不到发展。乡村之间缺少联系,城乡之间缺乏往来。城市只是政治的中心,商品流通受到限制。落后的交通,可以使中国古老的生活方式和习俗千年如一日地保持不变。历代皇朝在政治上因循守旧,在意识形态上实行文化专制,在对外事务方面采取闭关政策。

与中国文化起源和生存条件不同的是,古希伯来文化的发源地——巴勒斯坦,不但境内的地理环境开放,而且在整个中东的地理形势也处于一种开放性的状态。巴勒斯坦面积狭小,境内顺着地中海沿岸,是一大片平原,平原以东是丘陵地带,地理环境开阔。整个地区处于亚洲西部,是连接欧亚非三大洲的要冲,古代文明大国如埃及、古巴比伦、波斯、希腊等,包围环绕着这个地区。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都在这里诞生。

这种开放性的生存环境,导致了希伯来文明的开放状态。古代巴勒斯坦商品经济活跃,城镇生意兴隆。便利的交通把内地与外部世界连为一体。来自周边国家的各种不同文化在这里交汇,并不断形成新的文化。古代巴勒斯坦早就出现契约观,法律得到社会普遍贯彻。作为犹太人法律范例的《重申之法典》《圣经·旧约全书》,甚至比《汉穆拉比法典》》还要开明进步。犹太人早期关于有限治理、法律主权、尊重人格的思想,对现代民主的形成产生过巨大影响。

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

古代中国一向以小农经济为主,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其中百分之八十是自耕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主导地位。这种经济是一种“男耕女织”,将农业、家庭手工业和家庭畜牧业结合在一起的经济结构。它的自给性很强,表现为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须用品,基本都可以自给自足。古代中国,虽有“日中市”、“抱布贸丝”,但只是一种地方性的剩余产品的交换,而决不是专业性的交换,况且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作用非常微弱。

中国商品经济止步不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自然经济的封闭性。这种经济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在家内进行,个体与家庭亲属协作,而不是与家庭外的他人分工协作;家庭能够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产品,自给自足,无须与他人进行交换。这种封闭式的自然经济,阻碍着家庭分工向社会分工的发展,不利干商品经济的形成。二是来自统治集团的限制。历代朝廷不仅把重农抑商定为基本国策,而且对当时最大的商品流通项目——盐、铁也实行专卖,这就大大影响了商人的经营活动。三是战乱的破坏。古代中国战乱频繁,每次战争都给农业生产以巨大的破坏。而农业生产的破坏,造成可提供的商品减少,商品流通趋于萎缩。另一方面在战乱中,城市和交通受到的破坏更为直接。战乱之后,商人怕遇风险,一般都裹足不前。这也造成了商品经济的停滞。

古代巴勒斯坦经济发展的情况则不同。由于巴勒斯坦地理环境开阔,又处亚、非、欧之要冲,因而不可能发展一种以农业为主的单一经济,而必须采取多样化的经济型式。巴勒斯坦的手工业和商业一向发达,商人们不仅以本国的商品进行交易,而且还转卖从别国买来的货物。犹太人的商船往返于南阿拉伯、印度、西班牙之间,从那里运来“黄金和象牙,檀香木和宝石、猴子和孔雀”。[10]古代巴勒斯坦商品经济发展的阻力比中国的要小得多,商业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犹太教育把经商当作一门必学的课程,人们不论社会地位如何,都身怀一门手艺,经商意识十分强烈。政府对商业也采取支持政策,如所罗门本身就是一个商业赞助者,他的政府广泛从事于陆上和海上的贸易活动,在国内兴建港口,设立商业网点,这就大大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再次,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的不同。

由于受封闭地理环境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影响,血缘亲族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深层结构的根本特征。中国的宗法制度,不只按父系续谱,而且还分类嗣子、别子、大宗和小宗。嗣子与别子、大宗与小宗的社会地位和权益大不相同。大宗族解体而形成的大家庭从来都没有偏离宗法制确立的纵向原则。社会的政治结构,也是以家族制度为蓝本而扩展出来的。封建社会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把中国家族关系的伦理规范扩大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纲纪,并且把君臣关系的政治关系与父子关系、宗法家族关系等同起来。皇帝既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又是一个最大的家长。老百姓都是他的“子民”,家长对家庭成员的威严和权力,都无条件地集中在皇帝的身上。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传统中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念体系。作为这种体系集中代表的儒家学说,为把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协同起来,把国家组织与家庭同构,提出了礼制和仁政的主张,试图通过“礼”规范个体行为和人伦关系,造成一种各安其分,各事所事、秩序井然的社会局面。又从这个基本点出发;推衍出“三纲五常”、“三从四德” 等一系列规范。在传统中国,个人的命运和前途与家庭密不可分。因此,人们在一生中所追求的是光宗耀祖;结婚的目的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为了维护家庭的利益,必须听从长辈的吩咐,恪守家庭内的各种等级服从关系。这种价值观念,倾向人伦,而忽视个人的特质和功能,表现在人际关系上,是一种纯道义和单向性的人际关系。

犹太人的情况则不同。前已提及,古代巴勒斯坦处于一种开放的地理环境中。便利的交通,发达的商品经济,大量外族人的迁入和各种不同的文化的汇合,都极大地冲击和分化了古代犹太人社会结构中的血缘亲族关系。又由于古代巴勒斯坦面积狭小,易于管辖,个体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因而在国家机构和社会控制中排除了血缘宗法关系和血缘组织及其作用。古代犹太人的社会政治结构由“从以色列的长老中‘选出’七十人”[11]的犹太教公会负责管理。祭司严格履行各项法律规定。法律成为犹太人在生活各领域普遍遵守的原则。

古代巴勒斯坦早就存在着社会契约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的选民,上帝对其选民则一视同仁,给予他们以应有的尊严。按照这种观念,在上帝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君王虽被上帝赐予权力,但他仍是选民之一,他的权力,只能用在维护公义和保护国家的安全上。他与平民一样,如有恶行,同样会受到上帝的惩罚。这种观念对人类基于权利与义务双向关系的法制观念的产生曾起过重大影响。

古代犹太人的价值观念,正是在这些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种价值观念特别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个性的发展。它强调,在人际关系中,必须基于相互尊重的原则,而无绝对性的或单向性的人际关系。在家庭关系上,认为晚辈当孝敬长辈,听从其指导,但长辈也应尊重晚辈的意见,允许他们在婚姻等问题上有自己的选择;人人应当平等,妇女的权益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夫妻关系应当建立在一种相互爱慕、相互合作的基础上,等等。

 

总之,中犹传统家庭有许多共同点,但也有许多差异。两种家庭中,如高度的亲密关系和凝聚力,以及重视教育和家庭伦理,这些都是中犹家庭所特有的共同点,值得发扬光大。但通过比较,认识两种家庭中存在的差异,甚至更为重要。犹太家庭注重个性的尊严和发展,主张家庭成员平等;在人际交往中轻家世而重品行;在两性观念上强调对女子的重视和保护等。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家庭值得鉴戒的,尤其是对于意识还比较落后的中国偏远地区更为必要。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在此情况下,注意吸收其他民族家庭的长处,对于中国家庭自身的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无疑是有裨益的。

 

 

About the AuthorZhou Guojian, Associate Professor and Associate Dean of CJSS

作者简介:周国建,上海犹太研究中心副主任,副研究员。

 

 

 

 


 

[1] 侯玉渝:《中西文化在子女教育上的异同》,台北,1971年,第139页、141页。

[2] 庄子明:《圣经故事——摩西十戒》,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90页。

[3] 朱维之主编:《希伯来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41页。

[4] 司马光:《家范》。

[5] 幼狮翻译中心编译:《世界文明史(十一),拜占庭、伊斯兰及犹太文明》,台北,1983年版,第89页。

[6] 前引幼狮翻译中心编译书,第596页。

[7] (美)哈本斯坦等著:《世界婚姻家庭史话》(中文版),北京,1967年,第176页。

[8] 前引朱维之书,第99页。

[9] 《创世纪》224

[10] (以色列)阿班·埃班:《犹太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2页。

[11] (以色列)阿班·埃班:《犹太史》,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